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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31

  

烟台市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省水利厅《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水利工程等相关专业和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和未经过相应培训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情况,将作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具体从事方案编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方案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1)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风电等生产建设项目;

2)地貌类型复杂、占地面积超30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

3)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方案编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贯彻国家新政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方案编制阶段应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体设计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2)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表土资源、雨洪资源的利用,加大植物措施覆盖比重

3)概(估)算编制应规范。水土保持监测费应根据监测工作方案核定相应工作量,并合理进行费用测算;

4)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政策。方案编制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擅自减免;

5)方案编制内容应完整,图件要规范、齐全,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的深度与要求

第三章  报送与评审

第十条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由建设单位持转报文件二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七份报送至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受理。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和有关文件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工作流程。应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实行分类管理: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占地面积小于5(含)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直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批;

2)占地面积515(含)公顷以及占地类型较单一的学校、医院、福利中心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采取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职能科室综合专家意见形成咨询意见;

3)占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分为合规性审查和专家技术评审两个环节。合规性审查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科室承担,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技术评审一般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退回,不予受理: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中淘汰类产业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生产建设项目;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4)对河流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严重影响的生产建设项目;

5)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6)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7)需办理取水许可,未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经合规性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整改: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的;
    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的;
 
  3)工程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4)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低于规范要求,防治分区明显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水土流失灾害的;
    5)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的;
    6)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深度与主体工程的设计阶段深度不一致的。 

退回整改限期一个月,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送达评审专家。技术评审会应在查勘项目现场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建设规模较小、占地类型比较单一的项目以及特殊情况下,可暂不进行现场查勘,但方案编制单位应提供现场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委托烟台市水利学会组织,费用由方案编制单位承担。专家组应由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水利工程等专业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除邀请的专家外,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也应参加,其中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编人员必须到会。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前期工作及有关情况,水土保持方案主要编制人员汇报方案报告书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采取会议评审的专家人数一般为3-5人;采取专家咨询评审的专家人数一般为2-3人。专家选取不应固定,要根据项目特点选取适合的专家,原则上每位专家一年内担任同级评审专家的次数不应超过12次。  

第十九条  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评审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经专家质询、评议和讨论,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表决同意后,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方案编制单位应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
善,经复核审查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报批稿应附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2)项目情况介绍清楚,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充分;

3)方案编制阶段与主体工程相适应,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防治标准适当,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合理,防治措施有针对性;
    4)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图、表规范,齐全。

第四章   方案批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三份和申请批复的文件二份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受理,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提交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方案批复情况在部门网站公示。方案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环保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由建设单位及时送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方案批复内容须全面、严谨、合规。对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招投标、监理、监测、配合检查、申请验收等职责要明确告知;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有相关减免政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中可对享受政策部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相应调整并说明缘由。

第二十四条  经专家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项目变更建设地点、扩大占地面积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先行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合同,水利部门出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意见书”,对项目建设是否存在法定限制因素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意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评审和批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廉政规定,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出借或借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的编制单位,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受理,对其违规行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曝光,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粗制乱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差的编制单位,一年内未通过合规性审查或技术评审而退回一次的提出批评,退回二次的提出警告并进行整改,退回三次或同一项目退回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建议降低单位资质级别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中,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二)不得违规或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不得索取或收受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娱乐消费活动等;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施工、技术评估单位,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咨询工作,或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作出与客观实事不符的评价;

(六)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作出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有关的承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技术评审提供便利;

(七)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禁止向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参与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供咨询,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作出与技术评审工作有关的承诺;

(六)不得泄露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评审和批复工作中存在违背廉政要求行为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从市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审批管理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其批复决定。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格式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申请格式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格式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咨询)表格式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意见书格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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